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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人 事 局
关于试行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3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工程师研修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人〔2006〕195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汽车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现就本市试行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上海汽车工程师研修基地制定《上海市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指南(试行)》,并承担汽车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以3年为1个周期进行滚动,每个周期学分要求为24学分。汽车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并完成每3年24学分的继续教育课程。各单位也要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作为汽车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三、自2008 年起,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作为申报工程系列汽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之一。2008-2009年期间采取过渡办法,以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指南(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试行)
2008年度工程系列汽车专业继续教育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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